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已浏览24911次
2024年
1 月
12日
发布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上海市教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的材料。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书。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生的诚信履约意识,我校学生职业发展中心(下简称中心)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制定《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使用
1、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就业协议书由辅导员至中心统一领取,领取后应妥善保管、严格管理。辅导员在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要求毕业生出具用人单位的录用函,并严格对应每位毕业生的协议书编号发放,不得错发或重复发放。
2、毕业生签约时必须使用自己的就业协议书,不得借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延期毕业的学生需凭原协议书至中心换领毕业当年的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书面填写就业协议书各项条款,并各自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书即生效。
4、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需在学校就业信息系统登记就业去向。完成去向登记后,将就业协议书送至中心办理鉴证盖章手续。
5、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学校鉴证盖章后,学校、用人单位、学生各执一联,办理有关手续联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存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1、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时必须认真审阅协议各项条款。
2、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
三、就业协议书解除手续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合同)书的规定。毕业生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应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并将解约证明及原就业协议书交至中心查验备案,方可办理就业协议书的更换手续;
2、毕业生由于事先未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约,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四、遗失或损坏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如遇有遗失或损坏,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不慎遗失协议书。须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发起签报至学生工作部,说明遗失情况,提出重新领取申请(签报名称:关于某某学生+学号+三方协议遗失申请重新领取的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在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可领取新协议书;
2、不慎损坏协议书。须携带损坏的协议书至中心核验,视实际情况判定如何处理。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不得以遗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纠纷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职业发展中心
2022年1月